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8-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下一页
推荐新闻
2025-12-09
国际反腐败日(12月9日)设立于2003年,同年国内反腐题材剧的经典之作——《龙年档案》上映,剧中揭示“政治腐败”下权力异化、圈子文化、利益输送等沉疴积弊,发人深省。艺术源于现实,更警示现实。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剧中反映的逻辑,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同样会以“职务腐败”的形式渗透到企业的肌体之中,侵蚀发展根基。刚刚召开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发出“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定不移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强音,作为党委建制的民营企业,我们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将反腐败视为一场输不起也绝不能输的自我革命。
2025-12-03
在自媒体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今天,舆论生态正被前所未有的力量所重塑。对于传统上信奉“实干兴企”“质量说话”的建筑行业而言,这一变革意味着更大的挑战,因此建筑企业应将舆情管理提升至企业治理的一定新高度。
2025-11-28
11月23日,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工程建设消防分会会长、秘书长工作会议在苏州召开,集团公司副总蔡艇参会。会议聚焦多项关键议题:深入研讨“江苏省安装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明确修订方向;审议并原则通过工程建设消防分会专家委员会组成及负责人选;探讨“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能力评价标准”制订工作。
2025-11-28
11月28日,南通市土木建筑学会施工专业委员会2025年年会在海安召开,集团公司派员参加。会议对2025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26年的工作计划举行了讨论安排。